導讀
作為保安,需要保障責任區域內的人身財產安全,當有人拿刀鬧事,一名保安用棍子打掉鬧事者的刀,再徒手與他搏斗;另一名保安看到后,也拿棍子從后方沖上來連續擊打鬧事者頭部導致其死亡。兩名保安對鬧事者的死亡應承擔責任嗎?正當防衛的限度又在何處?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審理后,前一名保安被宣告無罪,后一名保安被認定存在防衛過當并依法減輕處罰。通過本案的判決,法官闡釋了“法不能向不法讓步”“辦案要避免誰死誰有理”的裁判理念。
一鬧事者持刀行兇
保安制止致其死亡
鄭某曾是上海某廣場保安,因經常曠工,2018年1月合同到期后,其所屬公司未再與其續約。據該公司員工反映,鄭某喝酒后經常來廣場鬧事。
2018年5月16日7時許,鄭某再次來到廣場,與正在執勤的保安朱某發生口角,后被勸開。鄭某離開時,嘴里說讓他們等著別走,他要回去拿家伙。朱某等人并未當真。
7時58分許,鄭某到廣場監控室,用手指著朱某等人說:“你們出來!”然后從口袋拔出一把水果刀,并向前刺。監控室有很多人,出于安全考慮,朱某和馬某就欲制止鄭某。馬某從地上撿了一根1米多長的鐵桿擊打鄭某拿刀的手,雖未能把刀打落,但把鄭某頂出了監控室。朱某也從地上撿了一根木棍追了出去。
馬某在門口用鐵桿把鄭某手上的刀打落,然后扔掉鐵桿和鄭某扭打在一起,情急之下,一拳打中了鄭某左臉。之后,馬某聽到了悶響聲,發現鄭某仰面倒地不動了,回頭又看見朱某拿著一根木棒站在身后。朱某稱他拿著木棒追出來時,看到鄭某和馬某扭打在一起,就用木棒對著鄭某的頭連續打了兩下。
之后,鄭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其系被他人用鈍器打擊頭部致顱腦損傷而死亡。
正當防衛判無罪
防衛過當需擔責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朱某、馬某共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遂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朱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馬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朱某、馬某均認為原判量刑過重,提出上訴。
2019年5月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行為,且不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朱某、馬某具有防衛意圖,二人的行為均具有防衛性質。馬某屬于正當防衛,從馬某用金屬桿擊打鄭某的部位、力度以及在打落尖刀后,立即丟下金屬桿等動作,表明其行為始終具有節制性,其防衛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屬于正當防衛。
朱某屬于防衛過當,朱某用木棒連續擊打鄭某頭部時,鄭某手中尖刀已被打落,且與馬某扭打中處于下風,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已被基本制止,朱某的行為不符合特殊防衛的要求,不能適用特殊防衛條款。朱某在鄭某人身危險性大為降低時,仍持木棒連續擊打鄭某頭部致其死亡,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損害,屬于防衛過當,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責任,依法應予減輕處罰。上海一中院遂撤銷一審法院刑事判決,并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朱某有期徒刑六年,同時宣告馬某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