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租用他人私家車在某網約車平臺注冊后拉活,突遇交通事故,張先生租用車輛受損,要求對方賠償修車費、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以及運營損失共計1.6萬余元。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受理了該起原告張先生訴被告王先生及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并最終判決駁回張先生關于車輛維修期間營運損失的訴訟請求。
張先生稱,2019年9月3日在北京市通州區某道路,王先生駕駛小型轎車與張先生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接觸部位損壞,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王先生負事故全部責任。故訴至法院要求王先生及保險公司賠償修車費、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營運損失共計1.6萬余元。王先生則稱事發時張先生并未表明車輛是營業性質的,不同意賠償營運損失,修車費合理合法的部分應由保險公司賠償,不認可替代性交通工具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先生駕駛機動車與張先生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張先生駕駛車輛受損,王先生負事故全部責任,故應對張先生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張先生主張的維修費有修車發票為證,應予支持。張先生主張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屬于間接損失,應由王先生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結合車輛維修時長及必要性、合理性原則酌情予以支持。張先生主張車輛維修期間的營運損失,因車輛行駛證載明張先生駕駛小客車性質為非營運車輛,并非法律規定的依法從事經營性活動的車輛,不應支持。最終判決保險公司賠償維修費、王先生賠償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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