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臨湘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了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被告姚逸(均為化名)、姚鑫、吳嘉共同支付原告姚松賠償款179 180.94元。
經審理查明,姚逸、姚鑫、吳嘉合伙承包一座山,雇請姚松及多名工人到山上為其伐樹,報酬按實際工作天數統一進行結算,雇員需自帶伐木工具。2019年1月22日中午收工前,按要求每名雇員需攜帶一棵樹從山上搬運至山下,在搬運樹木的過程中,姚松不慎被樹木砸到頭部受傷,被在場的工友送至醫院治療共計102天,花費醫藥費159174.91元。姚松出院后申請了鑒定,鑒定機構認定其構成十級傷殘和九級傷殘,并對后續治療費、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等做出了建議。經計算,姚松的損失共計423976.17元,其中姚逸、姚鑫、吳嘉在事后已墊付16萬元。
法院認為,在勞務合同關系中,接受勞務者應為提供勞務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符合安全生產規范的生產工具,并告知安全注意事項,為順利完成勞動任務創造條件。姚松工作的地點系周邊環境狀況復雜的山上,加之伐樹這項工作危險程度較高,姚逸、姚鑫、吳嘉應認識到要為雇員提供必要的安全生產工具,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而三人未盡到基本的注意義務,導致姚松在勞動中遭受人身損害,三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而姚松作為提供勞務一方,其對自己工作的地點及工作中潛在的風險有明確的認知,在從事伐樹這項危險的工作時應掌握工作方法,如佩戴安全頭盔等,姚松在工作過程中未佩戴安全頭盔就上山伐樹,導致樹木砸傷頭部遭受損害,其亦未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雙方在本次事故中的過錯程度,酌情認定由姚逸、姚鑫、吳嘉承擔主要責任即80%的責任,由姚松對其損失承擔次要責任即20%的責任。因姚逸、姚鑫、吳嘉系個人合伙,依據合伙人之間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在個人合伙期間發生的債務,應由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所以姚逸、姚鑫、吳嘉應對姚松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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