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件,判決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貨款20余萬元。
2014年3月,被告梁某在原告商行從事糧油銷售工作。之后,原告接到客戶舉報,發現被告在工作期間內,通過采取虛構客戶的方式向原告商行提取貨物后進行變賣,將變賣所提貨款據為已有,累計從商行提取了價值20余萬元的貨物。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重大損失,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討未果,為維護合法權益,將被告訴至法院。
安源法院認為,被告在原告處采取虛構客戶的方式向原告提取貨物后進行變賣,所得貨款拒不交付給原告,造成原告損失,其行為已構成不當得利。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貨款,合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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