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上訴人趙某以食品中添加黨參為由向法院訴請十倍懲罰性賠償金,未獲支持。
2018年,趙某在某食品公司淘寶店鋪購買添加黨參的甲魚湯罐頭70罐。趙某發現食用該甲魚湯會引起嚴重口干舌燥、起疹子的現象,停止食用情況則出現好轉。趙某便以商家使用僅能用于保健食品“黨參”作為普通食品原料,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的食品”為由,將某食品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某食品公司退還其購物款4760元并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某食品公司則辯稱:我國多地有將黨參作為食品原料使用的歷史,且國家衛建委已將黨參作為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試點名單內,公司在合理劑量及使用方法內使用黨參,按照常理不會有不良反應;該公司已將趙某購買的商品價款4760元予以退還,趙某卻未將涉案罐頭退還給某食品公司。趙某再要求食品公司支付購物款十倍的賠償金是不符合法律規定;趙某是以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而購買案涉商品,并非法律保護的消費者,且趙某已有多次以相似事由訴訟的經歷,趙某嚴重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趙某訴求不應得到支持。
三明中院經二審審理認為,我國具有藥食同源的飲食傳統,中藥材“黨參”在民間作為食品原料常有煲湯、泡酒等食用習慣。黨參目前雖未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中藥名單內,但案涉商品交易發生時,黨參已被國家衛建委作為擬按照食藥物質管理的9種中藥材之一向有關單位征集意見,2020年1月又被國家衛健委、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確定為9種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管理試點工作的中藥材之一。且案涉商品外包裝配料欄載明含有黨參,經第三方檢測,所檢項目符合標準要求。趙某稱食用案涉商品后出現了“口干舌燥、起疹子”等不適癥狀,但并未提供證據證明身體受到損害。且趙某在明知案涉商品說明上注明成分含有黨參,仍一次性購買案涉商品70罐,即使食用后出現其所稱不適癥狀,獲得退款后其并未退貨還將剩余商品繼續食用,其行為并非為凈化市場,而是利用十倍賠償金的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嚴重違背誠信原則。因此,對趙某要求某食品公司賠償十倍購物款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