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依法處理了一起承攬合同糾紛案件。
王某在平江縣城經營防水生意,承攬房屋的防水工程。2018年,何某將自家房屋的外墻及屋頂的防水工程按平方計價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給王某施工,雙方約定了一年的保修期。王某如期完工后,經雙方確認何某需向王某支付工程款共計27000元。何某向王某支付了15000元后,剩余12000元雙方約定半年之后支付,并出具了欠條。后因何某反映房屋有漏水問題,雙方就剩余工程欠款支付問題產生糾紛,王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承包了何某房屋的防水工程,應當保質保量的完成合同義務。雙方對于防水項目的保修期有明確約定,何某房屋漏水發生在保修期內而王某沒有及時進行維修,應當承擔部分違約責任。根據王某提供的事后維修防水所發生的費用的證據,法官明確告知雙方本案可以此為依據,適當減少價款。最終在法官主持調解下,雙方達成一致協議,因王某防水項目發生部分漏水減少價款5000元,何某還應向王某支付工程款7000元。本案得以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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