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二輪摩托車主行駛途中為避免與貨車相撞而跳車,反被貨車碾壓致死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12月20日,龔某駕駛黃某所有的掛靠深安公司處且違反裝載要求及安全技術性能不合格的水泥罐車從麻山鎮往湘東鎮方向行駛,途經某村交叉路口時,遇受害人李某駕駛二輪摩托車從右側路口正要駛入道路,李某為避免發生碰撞在二輪摩托車駛入路面前向后跳車摔倒在路面外,二輪摩托車在未與水泥罐車發生碰撞的情況下倒在路面慢車道內,龔某因判斷失誤駕車向右駛出道路并與倒地的李某發生碾壓,造成李某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后,經交警部門認定,龔某對本次事故承擔主要責任,李某承擔次要責任,F死者家屬起訴向龔某、黃某、深安公司支付死亡賠償金、贍養費和撫養費、精神撫慰金等費用合計1199017.65元,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優先承擔上述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龔某系被告黃某雇請,被告龔某在雇傭活動中對他人造成的損害,由被告黃某承擔侵權責任;被告黃某作為事故車輛所有人,被告深安公司作為事故車輛的被掛靠人,該事故車輛安全技術性能不合格及違反裝載規定,被告黃某、深安公司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故本案民事責任依法由被告黃某、深安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原告自行承擔30%的賠償責任。因被告龔某所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不計免賠的100000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故根據法律規定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賠付,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在商業三者險限額范圍承擔責任,不屬保險理賠范圍的損失再由被告黃某、深安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結合本案查明事實,參照江西省2019年度統計數據,原告的人身各項損失合計約112萬元,判決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約72萬元;由被告黃某、深安公司賠償約10萬元,剩余損失約30萬元由原告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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