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酒駕出事,同桌的是否要擔責?近日,發生在湖北棗陽的一起案例,酒駕受傷男子將同桌喝酒的五人告上法庭,棗陽市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后,判決五名同席飲酒者共同承擔10%的民事賠償責任。
2019年2月28日,棗陽男子董某江邀請張某線、黃某成、趙某財、姜某波為妹妹董某蘭修葺房屋,后在董某蘭家中吃晚飯。席間,幾人一起共喝了三斤白酒。
飯后,董某江在醉酒的情況下,獨自駕駛三輪低速車行駛至西二環交匯處時,發生側翻,致本人右下肢毀損傷、左橈骨骨折、右尺骨鷹嘴骨折等處受傷,花費51611.92元醫療費用。
后因賠償問題,雙方發生爭議,董某江遂將同桌的5個人告上法庭,要求他們連帶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董某江邀請被告張某線、黃某成、趙某財、姜某波為其妹妹董某蘭修葺房屋,后在董某蘭家中吃晚飯。席間幾人共同飲酒,飯后董某江獨自駕車回家,張某線、董某蘭、黃某成、趙某財、姜某波作為共同用餐、飲酒人,未盡勸阻義務,對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原告訴求賠償各項損失有理,但過高部分不予支持,對原告請求的各項損失核定為921292.37元。本次事故因原告方自身存在過錯,應承擔此次事故90%的責任。
五被告席間未盡到勸誡、警免義務,應共同承擔10%的責任,即92129.24元。董某蘭為受益人和宴請人,故應承擔賠償款92129.24元中的40%。下余由張某線、黃某成、趙某財、姜某波各自賠償13819.38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在此,法官提醒廣大群眾,大家在聚會時應適度飲酒不勸酒,飲酒后切勿駕駛車輛,如確實需要駕車離開的,可聯系親友或者代駕人員代為駕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