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法院依法判決解除原告楊某與被告劉某與2018年3月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限被告劉某字合同解除之日起一個月內搬離并騰空租賃房屋:被告劉某支付原告楊某自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拖欠的房屋租金2萬余元,并自2019年5月2日起按每月2000元支付房屋租金(占有適用費)至騰空房屋之日止。
2018年3月,原告楊某與被告劉某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將位于安源區丹江街某房屋租賃給被告使用,雙方約定每月租金為2000元,房屋押金為5000元,從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1日止,共計14個月,合同簽訂后,被告未繳納押金,租賃、使用上述房屋并陸續支付了7000元租金后,不再支付租金給原告,但一直使用該房屋,原告向被告催收房租未果,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該案系房租租賃合同糾紛,原告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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