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丹江口審理了一起在丹江鲌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非法捕撈水產品民事公益訴訟案。隨著宣判結束,當日上午11時,被告人何某在法院、檢察院、漁政等部門以及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當地居民的監督下,將61000尾魚苗放入漢江中并道歉。
據悉,2018年8月26日22時至8月27日0時10分,被告人何某違反丹江鲌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規定,在丹江口市庫區紅石坎水域,使用12塊3.6寸絞絲網進行非法捕魚,捕撈野生花鰱305公斤,被丹江口市水產局執法人員當場查獲。
2018年12月17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決何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一審判決后,何某未提起上訴,判決生效。
為查明何某非法捕撈水產品對環境造成的損害,2019年,十堰市人民檢察院委托十堰市水產技術推廣站進行評估。檢察院認為,在丹江鮊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非法捕撈野生花鰱305公斤,數量較大,情節嚴重,對水生生態系統食物鏈造成破壞,嚴重危害水體生態安全,從而導致鮊類及其它魚類資源數量減少,影響漁業經濟的健康發展,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020年11月27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何某雖然依法承擔了刑事責任,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的規定,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根據生態環境“誰損害、誰修復”的原則,何某應當對破壞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承擔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責任,判令被告何謀在非法捕撈水域投放魚苗610公斤61000尾,并通過市級媒體向社會大眾公開賠禮道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