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7日,光繪公司于某在眾籌平臺發起“光動能手表”眾籌項目。支持者可選擇8個價格不同的檔位,回報產品亦不相同。5月28日,王某下單支付599元,被告知眾籌成功后可獲得預計市場價為2199元的光動能氚氣夜光版手表1只。眾籌成功后,光繪公司向王某交付案涉手表。9月12日,王某以案涉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為由向平臺發起退換貨申請。光繪公司認為王某未在收貨后15天內申請退換貨,故不同意該申請。王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光繪公司承擔退貨退款及賠償十倍價款損失等民事法律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光動能手表”這一眾籌產品已試驗成功,不存在研發失敗風險,王某支付眾籌款項的目的是為了取得眾籌產品,而非對眾籌產品進行投資以獲得回報,因此本案名為眾籌實為商品預售,應對王某予以消費者權益保護。
但法院經審理亦查明,“光動能機芯”系案涉手表的核心,光繪公司亦在產品眾籌頁面著重宣傳案涉手表具備“持久續航”以及“發光時間理論上無限”等性能,但光繪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案涉“光動能手表”在交付王某使用前已通過相關技術測試及符合產品眾籌頁面描述的性能,故應支持對王某退還眾籌款項的訴求。同時,光繪公司并非商標權人,亦非專利權人,且該商標和專利已由他人先后于2014年、2016年申請。光繪公司不但未在產品眾籌頁面將該真實情況予以披露,還虛構“光繪公司始于2016年研發案涉專利”等事實,且無證據顯示案涉手表具備“光動能”,故光繪公司向王某銷售案涉眾籌產品存在欺詐,應當向王某支付價款三倍賠償金。
法官說法
產品眾籌活動中,如發布產品眾籌時產品尚未研發成功,支持者下單時已具有產品研發失敗的風險預期,此種情形下,支持者與項目發起人對于該產品眾籌項目共擔風險、共享收益,二者之間成立帶有投資性質的合同關系。
如果發布產品眾籌時產品已經研發成功,具備量產條件的,此類眾籌項目即為典型的名為“眾籌”實為“預售”,支持者不具有支持款項“虧損”的風險預期,對支持者應予以消費者權益保護,產品眾籌發起人也應承擔經營者責任。 |